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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 ______[]号 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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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以下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c.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d.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不管行政相对人是否提起行政诉讼,原则上都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仅仅是例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就是复议机关告知复议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的书面通知,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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