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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配偶的唯一住房可以再交给债权人吗?

2020-02-06 7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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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查封也属于强制执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是唯一住房法院虽然不能进行拍卖或者抵债,但可以依法查封,直至债务人履行应尽义务之后,人民法院才会解除强制措施,如果债务人名下还有其他财产,人民法院都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六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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