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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2023-03-18 51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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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具体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依法对所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 是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4、地役权 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5、居住权 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用益物权的具体特点: 1、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 2、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3、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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