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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因为孩子的问题而吵架,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原则

2024-06-23 1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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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诉讼的财产保全存在着鲜明的特殊性,因为当事人双方是夫妻关系,这种特殊的身份性决定了其中的财产保全有别于其他主体之间的诉讼活动。在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实行的是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这就意味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此情况下,再按照一般诉讼财产保全的规定要求财产保全申请方提供担保是没有道理的。更为现实的原因是,如导入案例中的黄女士,她根本没有能力提供担保财产。离婚诉讼财产保全的特殊性还表现在,离婚的诉讼请求如果得不到支持,即双方当事人依旧维系婚姻关系的判决生效,这就意味着案件已经审结,财产保全也便自动失去了效力。离婚诉讼与其他普通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前者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6个月后可再向法院起诉离婚,而其他普通民事案件一旦审结,也就意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彻底划上了句号。从不准离婚的判决生效到6个月后的再次起诉,这期间,原被保全的财产因已经打草惊蛇而存在极大的风险。如何降低乃至消除这一风险便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难题。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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