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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出资前提

2024-06-23 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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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满足哪些条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具体人数为不得多于50个股东;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法律文件;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了货币外,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处,《公司法》主要列举了(但不限于)四种出资方式: (1)对于以货币出资的,该出资股东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对于以实物出资的,这里的“实物”相当于民法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具有可估性、可转让性的有财产价值的物; (3)对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新《公司法》将原来“工业产权”改为“知识产权”,进一步扩大了出资范围,将“著作权”也纳入其中; (4)对于以土地出资的,鉴于我国特殊的土地所有制制度,需注意集体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土地(除非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是不可以作为出资的,同时被抵押、冻结,以及被设有他物权的,和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土地均不可作为出资。除此之外,与新《公司法》一同颁行的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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