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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提供虚假情况的要担责吗

2024-05-08 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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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提供虚假情况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都知道,合同成立生效后,一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况的,需要承担继续履行、违约金等违约责任。那么,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还未成立生效,一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提供虚假情况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n(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n(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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