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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情况

2020-05-14 6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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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连带债权人可以以一人代表全体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 4、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已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偿权申报债权。 5、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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