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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兼职取酬怎么处理

2021-12-20 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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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职人员兼职取酬可能会被开除。 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边领着国家发放的工资,一边拿着企业优厚的酬劳,在本职与兼职中穿梭,充当“两栖干部”,这种违规兼职取酬看似付出了“劳动”,实际上是给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等蛀虫行径开了“美颜镜头”。同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会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市场原本正常的竞争秩序。 如果确定公职人员是违规兼职取酬,一般情况下,会对当事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如果情节较重或严重的,将会分别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甚至被开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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