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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的主要区别

2022-04-12 619人已浏览
  • 闵晓芳律师

    闵晓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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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主要针对不动产设立,动产抵押根据物权法规定主要是企业的浮动抵押。举例说,就是你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但房子还是你占有,你可以自己居住或出租。抵押有的自登记时生效,有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押则针对动产。比如说,你把自己的电脑质押给债权人,那么你应当把电脑交给债权人占有保管。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是质押生效的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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