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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2024

2024-07-23 2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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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 2、康复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 3、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辅助器具的,发生符合支付标准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治疗工伤的伙食费用,按当地标准支付; 5、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当地标准支付。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6、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间,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 7、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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