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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抵押权吗?

2024-06-29 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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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抵押权就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对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举例来讲,甲欠乙500万元,丙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甲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进行了登记。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甲无力偿还,于是将房产拍卖,价款600万元,则乙可以优先受偿500万元。其中,甲是债务人,丙是抵押人,乙是债权人,也是抵押权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主要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此外,《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不经过登记,则抵押权不成立。如上述例子中,抵押合同生效并不代表抵押权已经设立,而是当抵押事项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时,抵押权才得以设立。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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