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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人承担风险责任吗

2021-02-09 14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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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质权人不承担风险责任,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不是质权人的原因导致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损害到质权人的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质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对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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