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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形式有哪些

2021-12-12 1,90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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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3、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4、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5、询问和质询; 6、特定问题调; 7、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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