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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2023-06-17 480人已浏览
  • 张新律师

    张新律师律所主任

    安徽诚赢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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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否认在这种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效力,因为债权尚未到期。以物抵债是清偿债务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对如何清偿债务的安排。因此,在确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性和履行情况时,应以尊重当事人为基本原则。因此,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有效的。 以物抵债的范围是: 1、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2、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 3、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1)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3)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6)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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