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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谁审批

2023-11-16 72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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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人民政府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1、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宅基地的申请; 2、讨论通过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具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具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4、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符合当地总体规划,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可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如下: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如下: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4、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5、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6、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7、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8、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审批依据如下: 1、村民户口所在地必须在本村; 2、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住宅用地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4、申请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5、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6、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在风景区、河道、公路及其他规划控制有特别规定的区域必须征求相关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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