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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标准

2023-06-13 28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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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标准具体如下: 1、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3、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 4、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方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农村房屋翻建的法律规定: 1、不准随意多层修建。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 2、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一般由地方土地管理法规作出规定。非法的“一户多宅”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拆除,但若通过合法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宅基地,是被允许的。 3、不准随意翻修农房。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修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4、不准建在规划区域外。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不准擅自改变用途。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允许“挂羊头卖狗肉”,比如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 6、不准未批先建。建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综上所述,不要盲目地去翻建和翻修,免得钱花出去了,房屋却无法入住,更有甚至还会惹一身官司。在具体实施操作之前一定要事先了解当地对于宅基地的政策,根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规定建房。这样才能住得舒适又舒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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