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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的使用原则是

2021-12-20 21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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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共收益的使用原则是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其来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 2、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设施等所得的收益; 3、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 4、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 5、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 6、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备残值等; 7、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 全体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代理记账及审计等费用、物业维护费用等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合法支出。属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不得在公共收益中列支。公共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应在公共收益管理专项规约中予以约定并按季度入账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用于新增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类项目的,参照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工程金额5万元含5万以上应当进行审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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