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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工伤鉴定标准

2020-05-01 60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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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眼睛工伤鉴定等级: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 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 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 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 8,双眼矫正视力≤0.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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