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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侧眼球缺失属于7级 b.一眼盲目4级以上;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属于8级 c.一眼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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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 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8。《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以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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