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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人与申请人之间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吗?

2024-07-15 1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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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所谓申请人,是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局申请的人。一般情况下,发明人、设计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申请人则为发明人、设计人以外的其他人:1)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人、设计人那取得了发明创造得申请权,并申请的。应当注意,发明人、设计人在提出申请后转让其申请权的,应当将转让合同交局备案,且经局登记合同后生效。2)发明创造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对于正在申请的权利的继承问题,必须向局提出变更申请人的请求。3)法律直接将申请权赋予发明人、设计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为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所以申请人和发明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人,是有区别的。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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