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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

2020-12-26 2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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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23上海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 一、门、急诊待遇 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69岁以下人员(除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外)自负段标准700元,共负段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70%。 70岁以上人员,69岁以下的在1955年12月31日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自负段标准700元,共负段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5%。 200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自负段标准300元,共负段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 二、住院待遇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最高支付限额59万。 支付标准在起付标准以下,支付比例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支付标准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统筹基金支付92%,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退休人员自负。 支付标准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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