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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付线:2万元。超过2万元,可经由大病医保报销。 2、起付线以上,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为: (1)2万元—5万元:大病医保按照50%报销; ...
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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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千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可支付50%,个人需要承担5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未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可以支付70%,个人承担30%;如果是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可以支付80%,个人需要支付20%。 3、在一个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最高数额为2万元。 4、在一个年度内,职工和退休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和参保居民就医情况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年向市、区社会保险局支付48元,超过基本医疗协调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报销85元:0-4万元以下%,报销4万-8万元以下90元%,报销95万元以上%。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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