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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是什么?

2024-07-15 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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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二)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公共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沿街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九)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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