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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票4月30日到期对方帐户没有钱怎么处理

2024-06-18 1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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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期票是指由债务人债权人开出的,承诺到期支付一定款项的债务证书。按照资本主义国家票据法的规定,期票到期如不是伪造的或过期的,债务人必须无条件偿付,否则债权人可诉诸法庭。期票在未到期前,可背书转让,作为支付手段或购买手段加入流通。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期票可以多次转让,转让后的期票到期不能偿付,背书人有付款的责任。期票在到期前也可向银行申请贴现,作为融通资金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本条规定了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的概念,并且一并规定了出票人持票人、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 出票人的责任: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票人应当在出票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记载,并且签章,并且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我国对票据的管理是相当的严格的,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对于票据的格式、大小、纸张、印制单位、印制审批权、发行程序等等方面的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出票人出票时也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如必须填写真实的姓名,不得使用假名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应该是法人或者单位的盖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同时,出票人应当对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负责,因为票据在流通过程中只是按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进行的,而不是去探求出票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这是票据法的文义性的表现,也是不同于民法的特点之一。 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一方面应该在票据上进行签章,另一方面,应该出示持有的票据,仅仅以此行为来证明自己是票据的权利人,而无须其他的证明。 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只要在票据上进行了相关的记载,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其他票据债务人仅仅就自己的记载承担责任,而其他的任何书面材料都无法增加或者减少其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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