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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分权的原因

2022-12-29 11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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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政府财政分权的原因有: 一、财权和事权划分不对称,各级政府存在严重的机会主义倾向; 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和资源税(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 二、县乡财政陷入困境,公共品提供严重不足; 三、转移支付不足,地区间财政不平衡程度过高; 四、政府层级过多,基层政府缺乏充裕的财源; 五、行政垂直集权与财政分权相冲突,地方财政缺乏自主权; 六、新一轮改革措施可能产生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分权型财政体制》第一条 分权型财政体制是同集权型体制相对应而言的,指财力分配比例和收支划分结构相对倾斜于地方,使地方拥有较大财力支配权的财政体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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