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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二轮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耕地),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至于二轮承包结束后,从理论上说,行政村应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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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股东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2、补偿集体经济组织: (1)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3、补偿农民: (1)放弃统一安置的,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3)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3、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户口迁回农村原籍政策:《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扩展资料:审批权限和手续 (一)凡要求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的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国营农场和疏菜队的都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或公社)申请经派出所(或公社)查实有关情况一律报迁入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市县公安局应和粮食劳动人事民政知青办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做好控制市镇人口的工作。对有些疑难户口在审批前应主动征求粮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从农村迁往市镇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必须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申报制度:新招职工凭市县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干部工人调动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大专院校学生凭教育部门的录取证明;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复退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其他人员凭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申报户口。 对于私自离职的职工离校的学生和私自离开农村的人迁出地不得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不得给予入户。 (三)对已经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的家属以及调动或复员转业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他们的户口都应迁至调往地区落户。户口没有迁走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动员迁出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检查。对参军出国(境)死亡和逮捕的人要按照规定及时注销户口。 (四)正在监督改造的地富反坏分子在迁移户口时必须经迁出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局批准并征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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