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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公证侵权纠纷的诉讼主体

2024-06-04 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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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证侵权纠纷诉讼为积极确认之诉(仅要求确认公证机关存在侵权责任的诉讼)和给付之诉(赔偿请求之诉)时,原告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被告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的行为有过错的,由公证机构承担责任,因此,公证员不能作为公证侵权诉讼的被告。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公证机构也可以就否认承担其侵权责任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起消极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区分了公证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规定》明确: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证机构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学理上讲,这两种责任是不同的:连带赔偿责任是平行责任,而补充赔偿责任则是有先后顺序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了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规制,将有助于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两种不同责任准确加以区分和认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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