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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诉讼到底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征收补偿条例中“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模糊概念,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争论。 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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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发生争议的,应当以股东与公司为诉讼主体;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争议双方列为诉讼主体,必要时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1、对于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在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中,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应当确定的诉讼地位没有一定的规则。笔者发现,在已发表的此类案件中,只有隐名股东作为原告和显名股东作为被告。在某些情况下,隐名股东被列为原告,而显名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被列为被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录在股东名册上,记录在公司章程上,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缺陷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缺陷出资股东提起确认诉讼时,合格的被告应为公司。关于缺陷出资股东的资格,如果缺陷出资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不应轻易否定缺陷股东的资格。3、股票和出资证明交付请求权纠纷,公司成立后拒绝交付出资证明或股票,股东可以向被告提起诉讼。
在涉及公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末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确定房地产工程纠纷诉讼主体: 1、建设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签订建筑合同的,是建设单位; 2、建筑企业分支机构签订建筑合同的,是分支机构;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他人名义签订建筑合同的,是借款人和贷款人; 4、共同承包或共同承包建设项目的是共同承包人或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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