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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抵押担保在期限上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吗

2024-06-30 1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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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抵押担保在期限上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吗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里规定了保证债务的法定范围,即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时,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负责。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指: 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保证合同成立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利息。利息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也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的罚息。但于保证合同成立后,主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增加的利息不在保证范围内。 3、违约金。违约金是主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于债务人违约时应给付债权的款项。违约金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违约金债权是主债权的从债权,当然也在保证范围之内。但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于保证合同成立后新约定的违约金不在保证范围内。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主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应向债权人偿储的赔偿金。无论迟延履行还是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均在保证范围内。 5、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虽不是当然地成为主债务的内容,但属于从属主债务的必要负担,是保证人在设定保证债务应当预见的,所以也应在保证范围之内。 二、保证期间的特殊规定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队保证责任。 3、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在通知债权人之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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