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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工人还能够免税三年吗

2024-07-10 1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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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失业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时限最长不超出3年,2005年终前核准免交收费但不满时的人员,剩余时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子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事项具体包括: (一)工商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换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收取的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准许设立的牵涉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事项。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按照管理权限准许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事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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