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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是劳动关系的矛盾产物吗

2020-04-30 27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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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工会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还是经济矛盾的产物。工会代表的利益是属于我国广大的职工人群,也是我国政权的重要支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维护劳动的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共处,已是工会存在的根本所在。
法律依据
《劳动法》度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30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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