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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状中是否可以把第三者列入

2022-03-24 16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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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第三者不可以列为离婚案件原被告外的第三人。 2、如果要追加为第三人的话必须要以第三者存在利害关系。 3、比如原告认为在第三者名下的一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分割该部分财产此时可以追加第三者为第三人,因为她们存在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材料。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家庭之间有过激烈冲突的,提供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材料等。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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