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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2021-12-14 16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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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甘肃省公积金提取新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百分之五十。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具体如下: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领取表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3、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领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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