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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的房子卖不出去怎么办

2020-09-11 1,36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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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司法拍卖的时候,程序为一拍、二拍、变卖,其中一拍可以最多降价30%,二拍可以最多降价20%,变卖不降价,在这三个阶段,都可以进行以物抵债给申请人,如果一拍二拍没成交,法院会征询申请人意见,看是否接收,如果不接受就走变卖,变卖后如果还没有成交,法院会再次询问申请人是否接受,如果这个时候申请人还是不接受的话,法院就会对这个标的物进行解封,然后返还给被执行人,因为对于申请人来说,这个东西是没有价值的,法院对于申请人认为没有价值的东西也就没比较处置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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