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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书记员在清退范围内吗

2024-05-02 1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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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得告诉你啊,除非是公司的问题,否则我们是不会无缘无故炒掉你们任何人的。哪怕你签的是“聘用制”的合同,也是受到各种法律保护滴!以下这些情况下,雇主就有权毫不留情地和你解约了哦: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明显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2)在工作中犯了大忌,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3)玩忽职守,甚至牵涉到违法行为,从而为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 (4)你在和我们签约的时候,还同时和别的公司保持着劳动关系,这会严重干扰到你在这里的工作进度,而且如果我们提醒过你,但你还是不愿意改正的话; (5)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如果你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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