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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2023-01-13 1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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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处理如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先有质权的,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2、先有留置权的,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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