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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问题,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认识:1、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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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抵押权是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人放弃到期债权,对担保权人造成损害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例如,借款人无力还债,连带保证人无其他财产履行代偿义务,却又对第三人放弃到期债权,这种行为就会使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难以实现,故属可撤销行为。但是,物的担保人(第三人提供担保)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一般不可撤销,因为当事人采取抵押、质押、留质等方式提供担保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担保人只以特定的担保物对担保权人承担责任,所以,担保人放弃其金钱债权,既不影响担保债权,又与担保债权无关。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则属可撤销范围。
1.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实现[1] 二者的竞合一般只在标的物是动产时才发生,即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但是,协议生效的抵押权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2.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 二者的竞合仅表现为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 其一般规则是,谁占有标的物,谁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可能同时发生竞合。 构成要件编辑 (1)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2] 所谓同时,不是指担保物上曾先后存在过数个担保物权,而是指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在担保物上多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并存。[2] (2)各个担保物权不为同一人。也即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不是同一个债权。[2] 处理规则编辑 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2]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在这种情况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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