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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作案认定标准?

2020-04-24 6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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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流窜作案,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流窜作案的标准有以下两个: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外市、外县继续作案的。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视为流窜作案: 1.确属到外市、外县旅游、经商、做工等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法律依据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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