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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外包装上需要标明产品的什么及出厂日期

2023-05-23 24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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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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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品外包装上需要标明产品的名称及出厂日期。 产品标识规范规定如下: 1、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2、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3、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6、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7、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8、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综上所述,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如果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证书; (二)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企业所在地;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要求,需要标注产品规格、牌号和主要零部件的名称、内容的,应当用中文标注;需要事先告知消费者的,应当用中文标注。外包装上标明的,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信息的;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限或者有效期; (五)产品因使用不当容易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体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贴标签的裸体产品,不得贴产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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