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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过程中有什么困难?

2020-01-21 15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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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罚金强制执行对象不确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正在监狱或劳动改造机关服刑,罚金又不能针对犯罪家属,造成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对象,即使因劳动改造好提前出狱或释放,原审人民法院又无从知晓,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罪犯及其家属认为罚金的缴纳与否和其主刑的执行无关,于是产生抵触情绪,给罚金的追缴带来极大困难。 二、罚金刑适用带有盲目性。由于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不作详细调查,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对被告人的财产情况不了解,不可避免使罚金刑的处罚带有一定盲目性,再加上广大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条件落后,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罪犯家庭生活状况差,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 三、对外地流窜作案犯科以罚金刑,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对罪犯的财产状况及家庭状况又不了解,造成人民法院执行罚金难度更大。四是罚金的执行缺乏监督。实践中执行刑事裁判中有关财产的内容缺乏监督,导致实践中罚金执行工作往往无人监督、无人问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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