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总经理股东委派

2024-05-17 2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从公司法各条措辞及公司治理原则来看,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两个必设机构,二者各自承担各自的职责,享有各自的法定权力。虽然大部分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股东会却不能随意减少或限制董事会作为一个机构享有的由公司法(第47条)明确列明的权力,否则将失去其作为必设机构的意义。公司法对于任意性条款,一般都特别申明“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7条前十款列明的董事会职权从性质、措辞和目的来看,属于强行性条款,不得改由股东会行使,更不可能改为某个股东单独行使。其第(八)、(九)款规定了对于经理的设置和任命,是董事会职权的一部分,不能改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