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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购买方申请后销售方怎么操作

2021-12-03 2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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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红字发票购买方申请后销售方开具流程如下: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3、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将《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4、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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