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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50年代的土地证还有效吗

2024-07-22 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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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950年的地契不具有法律效力。借口如下: 一、1950年6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布,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该法第三十条明确限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规则改革之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可见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土地改革完成后,所有的土地契约就随之废止。 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限定,土地隶属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因此,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证或者地契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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