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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一人一个小孩,婚后还能生小孩吗

2024-05-28 12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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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展开全部 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再生育孩子的。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婚后五年不孕,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二条夫妻均系农业户口的农民和渔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第十三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和山区、海岛县(市、区)的农民,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进城镇自理口粮落户的 (二)一方为招聘干部、乡以上事业单位职工或在编民办教师的 (三)一方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合同制工或一年以上临时工的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象。 第十四条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平原、半山区县(市)的农民,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双方均系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职工的 (二)从事个体工商业一年以上的 (三)双方离开居住地外出经商、务工一年以上的 (四)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象。 他们的情况不符合以上情况,所以不能生育子女了。 根据条例的规定,超生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具体数额和当地的人均收入有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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