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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的情况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2、23条规定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2、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
不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属于超生。根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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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有长辈以前办过此事,收养的手续很麻烦但记得最基本的就是收养夫妇如果是可以生育的话,貌似是不可以收养的。但是收养之后是可以再生的。。。。。。。虽然我到现在也觉得这很怪异很矛盾,但记得就是这样的另外,我家长辈一开始是被诊断不能生育,有医院的证明,所以收养手续虽然繁多但还是准许了。可谁知4年以后居然怀上了。。。。不过第二个上户口很麻烦,当时交罚款也不行,有个人告诉我们说:政府会说你办收养的时候是什么什么骗人的,之后又会从头开始审查一堆。。。。总之很烦人,最后是把一个孩子的户口上在了外地,隐蔽起来之后再上的另一个孩子。。。。不过咧可能地方不同政策是不是也有不同昂?偶是北京的,估计首都比较变态的会更严格些吧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你的情况可以对照以下规定处理。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具体可以咨询计生部门。
离婚后再生育,不是“算不算二胎”的问题。 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只要怀孕后生育了女子,生了几胎就是几胎,不会因为婚姻的变化而导致你生育胎次的变化。 离婚后的再生育(应该是再婚后的再生育),国家是由明确规定的。再婚后是否可以再生育,还得符合法定的再生育的条件。 你可查阅你省经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那上面应该明确了再生育政策,你可自行对照。如果你们符合那上面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可向当地计生部门提起再生育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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