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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协议书丢了怎么办

2020-07-14 5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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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认购协议书丢了,已做备案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到房管局申请调档,调取房屋认购协议书和发票档案进行复印,未做备案登记的,买受人可与出卖人协商,重新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或者进行复印。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商品房基本状况; 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解决争议的方法; 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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