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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残疾人肢体新政策是什么

2022-07-02 1,380人已浏览
  • 尹兰英律师

    尹兰英律师律所副主任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建设工程、损害赔偿、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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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三级残疾人肢体新政策的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2、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按其户籍类别参照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对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程度为四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言语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一、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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