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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纠纷要怎样处理啊?

2024-06-18 1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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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各相关文件应齐备,并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各文件不能存在瑕疵。 2、各股东的签名必须真实。这一点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一对各签名股东进行询问,确认无异议后方再审批。 3、对各股东在设立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另一方面,就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而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要少,一旦出现大股东控股时,中小股东即使形成合股也形成不了相抗衡的力量。在股东大会上形成不了有利自己的决议。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相关条款,那么中小股东或弱势股东便不能有效保护自己,因而除了国家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之外,各股东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事宜作出明确、详细的约定。主要有: 1、签订详细的出资协议。出资协议使各个股东设立公司最基本也是最初的文件,也是各方意思表示的真实记载。有此,即使在设立中或公司成立前的一切行为均有了行为依据。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纠纷的发生,如前述案例,由于缺乏该协议,致使设立公司的一方不承认设立公司的行为,从而使整个设立行为无效。 2、规范公司章程、详细约定股东权利,特别是约定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时的处理方式。在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可以明确约定:只要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或选择退出其股份,由加害方无条件受让或由受害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强制解散公司进行清算等。具体诉讼请求依据受侵害程序确定。 3、设立行为严格依据《公司法》,使公司的设立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行为具有法律依据。这样才能做到无隐患,可以有效防止纠纷的发生。对于目前《公司法》中没有明确涉及的内容,只要不是违反法律或政策的,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约定,最大限度地约定保护中小股东的具体措施和适用条件。 4、设立行为公开、透明。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设立公司,但对于授权事项及委托内容必须书面加以确认,由各股东签名,整个设立过程要接受各股东的监督,特别是中小股东不能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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