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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方式的种类包括什么

2024-06-18 1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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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英格兰式拍卖 英格兰式拍卖亦称增价拍卖,它是指拍卖标的的竞价由低向高依次递增直到以最高价(达到或超过底价)击槌成交的一种拍卖。增价拍卖是最古老并一直占统治地位的一个拍卖种类,在我国的拍卖活动中较为广泛采用。 2、荷兰式拍卖 荷兰式拍卖亦称减价拍卖,它是指拍卖标的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第一个竞买人应价(达到或超过底价)时击槌成交的一种拍卖。 3、有底价拍卖 有底价拍卖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双方经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合同形式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也叫保留价),在拍卖时,凡竞买人所出的最高竞价达不到底价则拍卖不能成交。 4、无底价拍卖 无底价拍卖是指在拍卖前,委托人与拍卖机构并不先行确定拍品的底价,在拍卖时只要产生最高应价,拍卖即可成交。 5、密封递价拍卖 密封递价拍卖又称投标拍卖。是指由拍卖人事先公布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然后,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在事先确定的时间公开开启,经比较后选择出价最高者成交。 6、速胜式拍卖 速胜式拍卖是增价式拍卖的一种变体。拍卖标的物的竞价也是按照竞价阶梯由低到高、依次递增,不同的是,当某个竞买人的出价达到(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时,拍卖结束,此竞买人成为买受人。 7、定向拍卖 定向拍卖是一种为特定的拍卖标的物而设计的拍卖方式,有意竞买者必须符合卖家所提出的相关条件,才可成为竞买人参与竞价。 8、反向拍卖 为满足会员个性化需求而设计的拍卖方式。注册会员可以提供希望得到的产品的信息、需要服务的要求和可以承受的价格定位,由卖家之间以竞争方式决定最终产品提供商和服务供应商,从而使注册会员以最优的性能价格比实现购买。 拍卖的标的物(即拍卖品):是指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种财产,包括:公物拍卖、无形资产拍卖、不动产拍卖、企业资产(产权)拍卖、艺术品及文物拍卖。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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