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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和丢失的区别是什么

2022-07-02 3,93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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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灭失和丢失的区别是,被灭失的物质是无法被弥补的,被丢失是可以被弥补的。 灭失是指证件物质的毁灭,所有人完全丧失了证件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一般包括物质上的灭失、占有的更新和丧失,还有法律上存在的不能恢复占有的各种情况。丢失是指证件遗失,证件物质并没有毁灭,只是证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脱离了所有人。 如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变。补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补发、换发号牌或者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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